問:
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?
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,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
勞動者提前三十日
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
可以解除勞動合同
勞動者在試用期內
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
可以解除勞動合同
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
第三十八條規定
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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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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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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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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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損害勞動者權益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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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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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
法條鏈接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條
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:
(一)以欺詐、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;
(二)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、排除勞動者權利的;
(三)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。
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,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。
用人單位以暴力、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
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、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
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
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